a股杠杆 红利DB: 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5 11:51 点击次数:110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9 月 3 日
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基金名称 金
基金简称 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 ETF(场内简称:红利 DB)
基金主代码 56089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9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
公告依据
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监许可【2024】1023 号
的文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24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
期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460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425,980,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单位:元)
有效认购份
额
募集份额(单位:
利息结转的
份) 1,166.00
份额
合计 425,981,166.00
认购的基金
份额(单位: 0.00
其中:募集期间基
份)
金管理人运用固
占基金总份
有资金认购本基 0.00%
额比例
金情况
其他需要说
无
明的事项
认购的基金
其中:募集期间基
份额(单位: 550,000.00
金管理人的从业
份)
人员认购本基金
占基金总份
情况 0.13%
额比例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 是
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
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
的数量区间为 0。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4)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
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
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
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
基金投资者。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